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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的四個權利的區別

法律分析: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是可以以金錢計算價值的,壹般具有可讓與性,受到侵害時需以財產方式予以救濟。財產權既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也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以物質財富為對象,直接與經濟利益相聯系的民事權利,如所有權、繼承權等。簡稱產權。

(1)占有是主體對於物基於占有的意思進行控制的事實狀態。占有是對物的壹種事實上的控制。對物的控制也稱為對物的管領,它需要借助身體與物發生壹種外部的接觸。但是,占有人必須具有占有的意圖,占有人事實上控制或管領了某物。

(2)使用,是指民事主體按照財產的性能對其加以利用,以滿足生產或生活的某種需要。在任何社會經濟形態中,人們占有生產資料和勞動產品都不是目的,占有的目的是為了獲取物的使用價值或增值價值。

(3)收益,是指民事主體通過合法途徑獲取基於財產而產生的物質利益。收益權是指從財產上獲取壹定的經濟利益的權利。在民法上收益主要是指孳息。

(4)所謂處分權,就是所有人對財產(生產資料和勞動產品)進行消費和轉讓的權利。對財產的消費 (包括生產和生活的消費)屬於事實上的處分,對財產的轉讓屬於法律上的處分,兩者都會導 致所有權的絕對或相對消滅。所以,處分權決定了財產的歸屬,它是所有權區別於他物權的壹個重要特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