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跨省(市)遷移的納稅人,應向遷出地稅務機關填寫註銷稅務登記審批表(按壹照壹碼填寫完稅申報表),結清其申報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和各種滯納金。
2.遷出地稅務機關負責納稅人的稅務清算、票證清算和憑證收繳。
3.遷出地稅務機關辦理上述相關事宜後,在征管系統中遷出,填寫《納稅人遷移通知書》壹式三份(壹份由遷出地稅務機關留存,壹份送遷出地稅務機關確認, 並在納稅人到遷出地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宜時核對1份),通知納稅人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遷入手續。
4.遷出地稅務機關應填寫《稅務登記戶移交資料清單》和《稅源戶移交回執》,並將納稅人檔案及其他納稅資料移交遷出地稅務機關。
(2)遷入地稅務機關的業務流程
1.納稅人應當持《納稅人遷移通知書》、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其他有關資料,向遷入地稅務機關稅務登記部門辦理遷入手續。
2.遷入地稅務機關憑《納稅人遷移通知書》等信息核對“稅務檔案”和“移交稅務登記戶信息清單”後,在征管系統進行稅務登記操作。
3.遷出地稅務機關在辦理完遷入手續後,應填寫《稅源戶轉移回執》並回復遷出地稅務機關,告知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及其他相關涉稅事宜。
擴展數據:
納稅人憑下列資料辦理搬遷手續:
1.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未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提供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進項稅額轉移聯單,遷入地稅務機關據此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初始化。
2.提供加蓋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公章並在遷出前結清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遷出地稅務機關已將檔案數字化的,可移交加蓋稅務機關公章的數字圖像復印件。京津冀內網信息交換平臺建立後,可利用內網信息交換平臺進行省際電子檔案交換。
遷出地稅務機關負責移交完整的檔案,封存並加蓋印章,通過交換或其他方式連同檔案壹並送交遷出地稅務機關,並填寫《稅源戶移交回執》。遷入地稅務機關核對後,應將稅源戶轉移回執以紙質或電子郵件形式交回遷出地稅務機關。
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收到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納稅人遷移通知書》後,應於當日以紙質或電子方式回復遷出地稅務機關,並在3日內主動與納稅人取得聯系,督促其按期辦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等相關手續。
國家稅務總局-京津冀範圍內納稅人跨省(市)遷移有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