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向有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提交材料,包括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關系證明、醫療證明;
2、相關部門收到申請後,對資料進行審核;
3、相關部門根據提交的資料和實際情況做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第十八條第壹款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