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專利權期滿後不能延續。2001年7月,我國實施新專利法,規定專利權的保護期比原專利法更長。因此,根據原專利法,被授權的發明專利仍然有效,其保護期相應延長,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80號)。現將公告摘錄如下:
為履行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第70條的規定,對部分發明專利的期限延長作如下規定:
1.對於在199265438+2月31日(含當日,下同)之前在原中國專利局備案且有效期至200165438+2月1日的發明專利權,專利權期限延長至自申請日起20年。
2.上述發明專利權的期限延長的,專利權人應當按照現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的規定繳納年費。
向原中國專利局申請1986 11 2月至1987 1 10月11 2月至20065438 65438。專利權人應當在2002年6月65438+10月1日前繳納16年度的年費,16年度至第20年度的專利年費為每年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