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多幅附圖應當按照“附圖1,附圖2,...”的順序編號排列。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正文中未提及的參考符號不得出現在附圖中,附圖中未出現的參考符號不得出現在說明書正文中。申請文件中表示相同部件的附圖標記應當壹致。
附圖除必要的文字外,不應包含其他註釋。
第十九條權利要求書應當記載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
權利要求書中有多項權利要求的,應當用阿拉伯數字編號。
權利要求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應當與說明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壹致,可以有化學式或者數學式,但不得有插圖。除非絕對必要,否則不得使用“如說明書部分所述”或“如圖所示”等字樣。
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可以引用說明書附圖中相應的標記,這些標記應當放在相應技術特征之後的括號內,以便於理解權利要求。附圖標記不應被解釋為限制權利要求。
第二十三條說明書摘要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公開內容的概要,即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及其所屬技術領域,並清楚地反映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問題的技術方案要點和主要用途。
說明書的摘要可以包含最好地解釋發明的化學式;有附圖的專利申請還應當提供壹幅最能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特征的附圖。附圖的尺寸和清晰度應保證當圖紙縮小到4cm× 6cm時,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圖紙中的所有細節。摘要正文不得超過300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業廣告語言。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專利申請文件,並通知申請人:
(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說明書(實用新型沒有附圖)或者權利要求書,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以及簡要說明的;
(2)不使用中文;
(三)不符合本細則第壹百二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
(四)請求書中缺少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的;
(五)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或者第十九條第壹款的規定;
(6)專利申請(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的類別不清楚或難以確定。
第四十條說明書中寫明附圖說明,但是沒有附圖或者缺少部分附圖的,申請人應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內提交附圖或者聲明取消附圖說明。申請人提交附圖的,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或者郵寄附圖的日期為申請日;如果取消對附圖的說明,應當保留原申請日。
第六十九條在無效宣告請求審查過程中,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其權利要求,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的保護範圍。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不得修改專利說明書和附圖,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不得修改圖片、照片和簡要說明。
第壹百零四條依照本細則第壹百零三條的規定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中文書面聲明,寫明國際申請號和請求的專利權類型;
(二)繳納本細則第九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申請費和公布印刷費,必要時繳納本細則第壹百零三條規定的寬限費;
(三)國際申請以外文提出的,提交原國際申請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中文譯文;
(四)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書面聲明中應當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發明人的姓名,上述內容應當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的記錄壹致;國際申請中未指明發明人的,應當在上述聲明中指明發明人的姓名;
(五)國際申請以外文提出的,提交摘要的中文譯文,有附圖和摘要附圖的,提交附圖和摘要附圖的副本,附圖中有文字的,用相應的漢字替換;國際申請以中文提出的,應當提交國際公布文件中的摘要和該摘要的附圖副本;
(6)申請人在國際階段已辦理變更國際局手續的,提供變更後的申請人享有申請權的證明材料;
(七)必要時,繳納本細則第九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申請附加費。
符合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三)項要求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給予申請號,寫明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日期(以下簡稱進入日期),並通知申請人該國際申請已經進入中國國家階段。
國際申請已經進入中國國家階段,但不符合本條第壹款第(四)項至第(七)項要求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第壹百壹十三條申請人發現提交的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或者附圖中的中文譯文有錯誤的,可以在下列規定的期限內根據國際申請的原文進行更正:
(壹)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準備公布發明專利申請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之前;
(二)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
申請人更正翻譯錯誤的,應當提交書面請求,並繳納規定的翻譯更正費。
申請人根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通知的要求修改譯文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辦理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手續;期滿未完成規定程序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第壹百二十壹條各類申請文件應當用黑色打字或者印刷,字跡工整、清晰,不得塗改。附圖應當使用繪圖工具和黑色墨水繪制,線條應當均勻清晰,不得塗改。
請求書、說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和摘要應當分別用阿拉伯數字編號。
申請文件的文字部分應當橫寫。紙被限制在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