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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O該管多少人

CEO該管多少人

 首席執行官是壹種高級職務名稱,簡稱CEO,是企業集團、財閥或行政單位中的最高行政負責人,主司行政事務。壹個管理者到底能夠管理多少人?應該管理多少人?以下是我幫大家整理的CEO該管多少人,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CEO該管多少人?有人會覺得這個問題有些無厘頭:公司規模有多大CEO就管多少人!其實這個問題並非無厘頭,雖然名義上CEO也能管到基層員工,但從組織構架來看,CEO通常能管理的人都是他的直接下屬。比如說,通用電氣可能全球有30萬人,但直接向CEO匯報的高級副總裁不超過20人。也就是說,通用電氣的全球CEO只管理了不到20個人。

 GE公司的CEO由於事業部很多,直接管理的下屬已經算多的了。根據博斯公司的加裏尼爾遜和哈佛商學院的朱莉伍爾夫的研究,1980年代中期CEO的直接下屬平均只有5名,到了2000年代中期這壹數字也不過10名。傳統組織行為學理論認為,壹個人的直接下屬以不超過7個人為宜,由於互聯網技術的引進,這個數字目前也不過提升到了10左右。

 回到文章開始提出來的問題:CEO該管多少人?這個問題其實沒有標準答案,因為它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經營環境以及每位CEO對時間的分配和管理。不過,要回答這個問題還是有壹些規律可以遵循,這樣可以確保CEO能夠有效管理他的下屬。

 首先要看這個CEO處在任期的哪個階段。壹個新任CEO通常需要拓寬管理幅度,以建立戰略規劃,促進公司的全面發展,推動公司轉型。隨著經驗的積累以及公司管理穩定下來,他會減少直接下屬的人數並調整成員構成,對公司采取放手管理的態度。當CEO開始考慮離職並進入繼任規劃階段時,他們還會不斷精簡團隊,為戰略能力出眾的管理者留下空間。

 其次要看這個公司跨部門合作的情況如何。如果壹個公司需要很多跨部門合作,而CEO不得不參加這些跨部門會議,這會消耗管理者的很多精力,那麽他就應該減少直接下屬的數量。CEO也需要評估壹下,自己是否真的有必要直接參加那些跨部門活動,是否有必要將壹些戰略型職能專家加入公司總部的領導團隊,這樣可以拓展自己的管理幅度。

 CEO也應該反思:妳在直接管理範圍之外的活動上花了多少時間?妳是否在公司至關重要的戰略能力上花費了足夠時間?妳是否與監管者進行過交流或見過客戶,直接了解他們的想法,而不是讓別人來告訴妳他們是怎麽想的?或者妳是否離曾經領導的職能領域或業務單元太近?妳需要意識到自己的時間是如何安排的,以及這種安排是否符合公司的需要。

 CEO還應該考慮自己團隊的構成情況。CEO的.直接下屬中,不僅有事業部領導,還有職能領導(如首席信息官,首席營銷官等),而增加的直接下屬中,往往是職能領導占了80%。CEO在組建團隊時,不能只考慮事業部領導的人選,還應當首先考慮為了推行公司戰略,團隊成員需具備哪些能力,承擔哪些角色,根據所需的戰略能力來挑選直接下屬成員。

 經營環境的變化也在影響著公司高層的領導結構,CEO有擴大領導範圍的趨勢。隨著直接下屬的增加,某些CEO會出現事必躬親或集權的傾向,還有些CEO會退回到自己最熟悉的業務,變成了首席問題解決官。他們的專業能力或許能讓他們進駐高管辦公室,但是不足以讓他們領導整個公司。最優秀的領導者會註意到工作要求的變化,並不斷調整團隊。

 拓展:CEO與董事長、總經理的區別

 首席執行官和總經理在形式上都是企業的“壹把手”,首席執行官既是行政壹把手,也是股東權益的代言人——大多數情況下,首席執行官是董事會成員,而總經理不壹定是董事會成員。在這壹意義上,CEO代表企業,對企業的運作負有基本責任。

 在國外,由於沒有類似的上級領導,也沒有來自各個方面的牽制,CEO的權力比國內的總經理要大得多,但他們決不會過多地幹預公司的具體事務。在首席執行官作出全面決定之後,具體實施的權力下放。因此有些人說,CEO就像是我們50%的董事長和50%的總經理。

 而我國存在著這樣壹類企業,在其發展壯大過程中,特定企業家發揮了很大的作用,其個人聲望對企業產生了很大的影響。這樣的話,無論他的稱謂如何,他都永遠是企業事實上的“壹把手”,做著CEO該做的事情。這樣看來,CEO與總經理、總裁這壹級別的人相比,在職權上並沒有多大的改變。

 首席執行官和總裁是分開的嗎?

 主席對董事會負有領導責任,其職責具有組織、協調和代表性質。主席的權力屬於董事會的職權範圍,不涉及公司的具體事務,壹般不涉及個人決策,只有在董事會召開會議或專門委員會召開會議時,董事長的表決權才能和其他董事壹樣。首席執行官由董事會任命,是公司的經營執行領導人。

 為解決董事會決策、監督與CEO決策、執行之間可能存在的脫節問題,美國通常將CEO壹職由董事長(即董事會主席)兼任。在美國,75%的公司的CEO和董事長都是同壹個人。與此同時,CEO通常是執行委員會的主席,他在董事會閉會期間代表董事會。但是也有例外,花旗集團的董事長和首席執行官是個人,而執行委員會的主席則是個人。

 其他國家對CEO和主席的職能進行了劃分。在英國和日本,董事長多為退休的公司總裁或外部名人,非執行董事,僅作為董事會召集人和公司對外形象代表。它們在公司決策過程中的作用是有限的,其主要職責是監督和維護公司與社會、政府、企業界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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