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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倉”究竟有多大危害

何謂“老鼠倉”?

老鼠倉(RatTrading)是壹種無良經紀對客戶不忠的“食價”做法。具體指莊家在用公有資金拉升股價之前,先用自己個人(機構負責人,操盤手及其親屬,關系戶)的資金在低位建倉,待用公有資金拉升到高位後個人倉位率先賣出獲利。中國股市的特色就是無莊不成股,而老鼠倉就存在於這些大大小小的莊股當中。券商是莊股中的主力隊員,利用自身具有融資的天然優勢,從社會各方面融入大量資金坐莊拉升股票。坐莊本來是為了賺錢盈利的,但券商坐莊很少有真正賺錢的,原因就在於券商把股票拉升後,大量底部埋倉的老鼠倉蜂擁出貨,券商又在高位接盤。這樣的結果就是券商虧損累累,老鼠倉賺個缽滿盆滿。這便是當今券商被掏空的主要形式。

“老鼠倉”案頻發

自去年底“馬樂案”東窗事發至今,據不完全統計,被調查或傳聞涉嫌老鼠倉的基金經理已多達數十位。隨著證監會引進稽查大數據系統,重拳打擊基金老鼠倉力度正在強化。5月9日下午,證監會通報了三起資產管理行業相關人員涉嫌老鼠倉案件,獲利高達2000萬元。以下是財界網盤點的近年部分影響力比較大的“老鼠倉”。

2007年

上投摩根唐建

處罰:取消基金從業資格、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0萬元、終身市場禁入。

2010年

光大保德信基金許春茂

處罰: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210萬元。

2010年

交銀施羅德鄭拓

處罰:獲刑3年罰600萬元、前妻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0萬元;前妻之妹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2010年

交銀施羅德李旭利

處罰:壹審判有期徒刑4年,被罰1800萬元;二審維持原判。

2013年

博時基金馬樂

處罰:壹審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追繳違法所得1883萬元,並處罰金1884萬元。

2014年10月

匯添富基金蘇競

處罰:判處有期徒刑2年半,罰金3700萬元。

2014年10月

光大保德信基金經理錢鈞

處罰: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1年6個月,罰款160萬元。

“老鼠倉”有多大危害?

當博時基金馬樂案當初判決結果出來時,網絡輿論上壹邊倒地認為判決結果過輕,而在基金行業內,卻有不少觀點認為基金老鼠倉並無多大危害。

今年3月28日,深圳中院對馬樂老鼠倉案壹審宣判,馬樂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追繳違法所得1883萬元,處罰金1884萬元。在此結果出來之後,新浪網調查顯示,91.5%的網友認為該案判決過輕。有投資者認為,這就是在鼓勵基金經理犯罪。普通投資者多是簡單地認為其非法獲利多,而判決過輕。

在基金業內,除了有人認為老鼠倉確實是違法行為,需要進行嚴打外,也有部分觀點認為,若是基金經理能夠管理好基金,同時對自己的資金進行理財,並沒有明顯損害持有人利益,也並未造成多大的社會危害。正如馬樂在庭審中陳述時所說,其所投資的股票都是通過自己研究買入。

不少基金從業人員對老鼠倉抱有同情之心,也與此前基金從業人員不能炒股有關。雖然此前從業人員有炒股限制,然而現實中不少人通過自己或他人賬戶,在進行股票投資。在業內投資人士看來,此前禁止從業人員炒股是不合理的制度。“作為專業的投資人士,如果連自己的錢都沒管好過,怎麽可能替他人理好財。”

另外,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院長趙錫軍認為,出於個人的利益,基金經理“老鼠倉”的行為會犧牲掉很多委托他進行投資的人的利益以及犧牲掉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利益,這顯然是壹種不公平的交易。這裏面透露出基金公司的自律監管不足、制度的不完善、投資責任缺失等多方面的原因。他認為,要減少或者杜絕這種行為的發生,保障投資者的利益,還需不斷完善各種制度和規則,完善激勵機制,並加大處罰力度。

還有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認為,在刑法修改的時候就已經將“老鼠倉”行為作為金融犯罪把它入罪了。“老鼠倉”危害非常大,屬於內幕交易的壹種。“老鼠倉”實際上是用公募的基金或者基民的錢來為基金經理或者自己或者是個人或者是親友來謀利的這麽壹種行為,這個實際上是對基民的利益,對於整個市場投資者的利益是壹個很大的侵害。

“老鼠倉”該如何規範?

錢景財富副總經理、研究中心主任趙江林表示,最近監管部門加大了對“老鼠倉”的調查、打擊力度,主要利用大數據的手段,將以前有過老鼠倉行為的交易挖掘出來,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顯示了監管部門整頓基金行業的決心。趙江林認為,如果“老鼠倉”成為行業普遍現象,投資者將會對基金行業失去信心,基金行業就會走向衰落。目前基金公司還沒有出臺能夠有效應對“老鼠倉”的辦法,觀察美國成熟市場多年以來對付老鼠倉的辦法中,最有效的還是嚴刑峻法,提高“老鼠倉”的違法成本,並且加強查處力度,通過獎勵舉報等措施來威懾“老鼠倉”事件的發生。

趙江林為此建議,根治“鼠患”還需多管齊下。首先是嚴格監管,並且要長期化、常態化。其次是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通過立法形式,解決證券市場改革和監管執法面臨的制度問題。此外,壹些業內人士也建議,應當建立起對基金公司的追責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