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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美國稅收新規定(FATCA),避免全球報稅

只要外國公民在美國滿足了“實質性居住測試”或者“綠卡測試”,即成為美國的“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從而需要對全球收入向美國政府報稅。美國“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除了包括所有的美國永久居民外,長時間居留美國,滿足了“實質性居住測試”的非移民簽證持有者,比如有些長期居住在美國的H-1,L-1簽證持有者,也包括在內。

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當今的中國移民申請者大多呈現“不差錢”的狀態,尤其EB-5投資移民和EB-1C跨國公司高管移民在中國的日益風行,這些移民申請者大多在中國乃至全球各國都擁有數目可觀的收入。對於他們來說,向美國政府“全球報稅”已經成為其轉變為美國的納稅人之前需要考慮的嚴肅問題。 如何應對美國稅收新規定(FATCA),避免全球報稅呢?

去年年末美國頒布新的針對美國納稅人海外金融資產披露與增值部分的報稅的法規FATCA,其後我們收到了很多中國移民申請人以及壹些H-1,L-1簽證持有者關於這項法律的咨詢。首先我們必須明確,這項新法規只是專門針對納稅人的海外金融賬戶和金融資產,並非所有海外資產。並且,新法案依舊不會對金融資產進行征稅,只是要求披露,僅對收入部分需要報稅。接下來,我們來仔細看看新法案的規定。

8938表格

對於滿足FATCA條件的美國納稅人,需要額外填寫8938表格並連同1040NR表格壹起在4月15日之前提交美國國稅局IRS。而值得註意的是美國早在2004年就開始實施壹套境外銀行和金融賬戶披露的法律(FBAR),而在2011年3月28日,美國財政部完成了這部法律的最終修訂並納入正式實施。雖然新公布的FATCA法案和之前的FBAR法案看上去都是對美國納稅人的海外金融賬戶信息進行披露,但當我們打開FATCA法案要求提交的8938表格和FBAR法案要求提交的TD F 90-22.1表格後可以發現明顯的區別:

首先,8938除了信息披露之外,更重要的是需要填寫海外的收入數額(利息,分紅,辦稅等等);而TD F 90-22.1表格只需要填寫賬戶信息,並不需要填寫收入或金融資產的增值。

另外,從提交上,8938要求4月15日前與1040NR報稅表壹起提交給美國國稅局IRS,但TD F 90-22.1表格要求6月30日提交給美國財政部,並且特地說明不要與報稅表壹起提交。

由此可見,之前的FBAR法案傾向於境外金融資產的信息披露而FATCA法案更加傾向於境外收入的報稅。而FATCA也特別說明了,滿足提交8938表格的納稅人,如果同時滿足TD F 90-22.1表格的條件,依然需要提交TD F 90-22.1表格。兩項法案並沒有相互的覆蓋。

如何應對美國稅收新規定(FATCA),避免全球報稅需要提交的資料

需要提交8938表格的條件

申報人的身份

美國公民;

美國永久居民;或

符合“實質性居住測試”的非移民簽證持有者,比如某些H-1,L-1簽證持有者等等。

財產的類別

需要向美國申報的資產類別包括:

海外金融機構中的金融賬戶;以及

雖然未處在海外金融機構中,但持有者用於投資的如下金融財產:

非美國公司發行的股票或其他證券;

任何在海外實體中的資本;以及

任何由海外實體作為發行方或交易方的金融商品或合同。

海外金融機構除了海外銀行以外,還包括其他海外投資機構,比如***同基金,對沖基金以及其他私募投資基金。

對於金融資產需要註意把握“用於投資”的概念,舉例來說,對於房產而言,如果是明顯屬於個人使用的私人房產不屬於金融資產,而用於投資的房地產公司中的股份則屬於金融財產。

對於外海非金融資產收入的報稅需要用到其他表格,比如2555表格。

需要申報的金額門檻

納稅人未婚且居住在美國:在納稅年末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5萬美元或者在納稅年內的任何時刻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7萬5千美元。

納稅人已婚且居住在美國,並且與配偶合並申報:在納稅年末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10萬美元或者在納稅年內的任何時刻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15萬美元。

納稅人已婚且居住在美國,但獨立申報:在納稅年末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5萬美元或者在納稅年內的任何時刻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7萬5千美元。

納稅人居住美國境外且獨立申報:在納稅年末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20萬美元或者在納稅年內的任何時刻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30萬美元。

納稅人居住美國境外但與配偶合並申報:在納稅年末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40萬美元或者在納稅年內的任何時刻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60萬美元。

對於非美國公民的美國納稅人而言,居住美國境外是指其在結束在該納稅年內的連續12個月中有至少330天處在美國境外。

不依法申報的懲罰

根據新規定,不依法對海外金融資產進行申報會面臨高達1萬美元的罰款,如果在美國國稅局通知後依舊不依法申報或繳納稅款的,罰款將會上升至5萬美元。而對於未足額申報的部分,最高可處該不足額部分的40%作為罰款。

海外收入的追溯(追繳)

首先可以明確的是,外國公民在滿足“實質性居住測試”或“綠卡測試”之前,其美國境外收入是不需要向美國政府申報的。而在成為美國納稅人的那壹年中,可以選擇自成為納稅人那天起開始向美國進行全球收入的報稅或者在該報稅年全年向美國全球收入報稅。新規定的出臺對於這項基本法律沒有影響,因此,外國公民依舊不用擔心新法會追溯獲得綠卡或符合“實質性居住”條件之前的全球收入。

另外,根據FATCA新規定,該規定適用於2010年3月18日之後的納稅人的海外金融資產的披露以及,即2011年報稅開始適用。另外再次重申,對於外國公民的海外金融資產是不會征稅的,要求的僅僅是披露,而資產的增值,即收入部分才會要求報稅。

美國對納稅人海外金融資產追查趨勢

FATCA新規定中還有重要的壹環,就是要求在美國營業的海外金融機構,比如銀行,在2013年6月30之前加入壹個與美國國稅局IRS的協議。協議的主要內容是:這些海外金融機構必須對其儲戶進行特定的身份調查和其他盡職審查並向美國國稅局IRS上報其美國儲戶的相關信息。而未參加協議的海外金融機構必須暫扣並向美國國稅局上繳其美國收入的30%。這可謂是美國徹查納稅人海外金融資產的壹記重拳。如此壹來,那些從前用來避稅的灰色地帶將會被進壹步肅清。

海外金融資產的申報對“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的影響

之前我們提到了,新法案要求提交的8938表格是壹張境外收入報稅單,其中需要填寫的外國收入包括利息,分紅,版稅以及其他收入。對於已經成為美國的“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的中國公民而言,雖然美國和中國之間具有《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防止重復征稅,但由於美國和中國的稅制不同,這些中國公民依然有可能因此在向中國政府繳稅後再向“山姆大叔”納貢。

雖然目前,對於納稅人的境外收入還是自覺原則,但FATCA尚未完全實施的要求境外金融機構向美國國稅局IRS公布客戶信息的計劃壹旦如期進行,隨著這些境外金融機構對客戶信息的披露,其境外金融資產的增值和走向將被美國國稅局壹覽無余,更多的避稅方案將變成泡影。

如何應對美國稅收新規定(FATCA),避免全球報稅的建議

“全球報稅”對於壹些海外收入高的移民申請人或壹些長時間居住在美國的非移民簽證持有者,尤其是某些L-1簽證持有者來說,的確可能意味著更高額的賦稅。但是就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理來說,享受壹國福利必然承擔納稅義務。並且,如果僅僅為了不向美國政府繳稅就放棄“美國夢”似乎略顯滑稽。作為平衡點,既不違反美國法律,亦不放棄“美國夢”,又相對減輕稅務負擔,在成為需要全球報稅的美國納稅人之前,申請人應該做好長遠稅務計劃。您可以參考我們的另壹篇文章《高資產人士在成為美國稅法上的“外國居民”之前的應做的避稅計劃》或者咨詢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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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EB-5 :特許經營學校項目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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