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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前怎樣申請財產保全

起訴前申請財產保全的程序: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同時提供被申請人的開戶銀行及帳號、需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稱、存放地點、數量、價值或金額等,需查封不動產的的具體地址、面積等信息;並按照壹定比例繳納申請財產保全費用。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裁定保全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後申請;

2、擔保。申請人應提供與保全財產價值相等的財產進行擔保。如果由案外人提供擔保,擔保人本人必須親自到立案庭辦理擔保手續。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3、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壹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但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4、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財產保全,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

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與保全財產價值相等的財產進行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綜上所述,申請財產保全的人,應當是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的壹方,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由此可見,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應承擔因申請錯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風險,壹定要慎重考慮,妥善行事,否則,要為此付出代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