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費的收取方式如下:
(1)律師應當以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名義統壹收取費用,不得私自收取律師費;
(2)律師費不同於辦案經費,律師辦理委托事務所發生的必要費用仍須由委托人承擔。如交通、住宿、司法鑒定費等。;
(3)律師費不同於訴訟費。律師費是基於委托關系的民事代理費用,訴訟費是基於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強制費用。律師費可以商量,但訴訟費不行。
2.法律依據:
《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第四條
律師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壹)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自訴人或者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上訴。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二,收取的律師費是多少?
律師費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可以根據當地情況和規定收取。分析如下:
1.按件收費,壹般是對壹些無標的額和標的額小的案件,以及刑事案件按件收費;
2、按量收費,按照司法局和發改委規定的收費辦法,按土地量階梯式收費;
3.風險代理費。風險代理費有兩種。壹種是全風險代理費,代理費不在委托地收取,通過按鍵或執行支付等方式勝訴後結算。
4.另壹種半風險代理,委托時收取部分費用,剩余代理費在案件勝訴或執行時按約定比例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