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冒用他人身份證或者使用騙取的身份證的;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冒用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沒收。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泄露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身份證的使用要求:
1、公民從事相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2、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予以保密。
3.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除外。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