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NDRC)進壹步掌權,改變了NDRC的職責。徹底取消NDRC對微觀管理行為和具體審批事項的權限,逐步將其主要職能轉變為宏觀規劃的制定和研究。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全稱改為國家發展和改革計劃委員會。
2.取消科技部。將科技部科研規劃管理職能與教育部職能合並,將教育部改為教育科學部。
3.將科技部的科技管理職能並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工業和信息化部改為工業和信息化部。
4.取消國土資源部。將國土資源部的資源管理職能並入環境保護部,組建環境資源部。原國土資源部的土地規劃和管理職能劃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5.撤銷鐵道部。將鐵道部並入交通運輸部,在* * *下成立鐵路運輸管理局,負責鐵路建設規劃和鐵路運輸的統壹部署和管理。將地方鐵路局改制為鐵路運營企業集團,實現鐵路運輸市場化。
6.撤銷水利部。水利部和農業部合並,組建農業部。
7.取消計生委。計劃生育委員會和衛生部合並為人口和衛生部。
8.將審計局與監察部合並。更名為監察審計部。
9.將人力資源和社會勞動保障部與民政部合並。更名為社會工作部。負責就業、社會保障、社會救助、社區登記,將原民政部行政區劃調整和審批職能劃入國家發展改革委。
10,基本維持外交部,國防部,商務部,國安部,司法部,人民銀行。
11.為了保證貨幣政策的獨立性,中國人民銀行不再是國務院的壹部分,而是壹個獨立的國家機構,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平起平坐。
12,國家安全部降級為國務院直屬機構,更名為國家安全總局。
13.將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國家宗教事務局與國務院僑務辦公室、港澳事務辦公室、臺灣事務辦公室合並。改組並命名為國家和平統壹委員會。
第二,國務院直屬機構的調整。
1,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將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的職能劃入財政部。在地方層面,將取消地方稅務局。
2.取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衛生部下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合並,重新組建,命名為國家市場秩序監督管理總局。
3.取消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體育總局。將原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體育總局並入文化部。
4.取消國家統計局。原國家統計局並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5.撤銷國家林業局。原國家林業局並入農業部。
6.國家知識產權局被撤銷了。前知識產權局並入教育和科學部。
7.取消國家旅遊局和文物局。原國家旅遊局、文物局並入文化部。
8.撤銷國家宗教事務局。原國家宗教事務局與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合並;國務院僑辦、港澳辦、臺辦合並,重新組建並更名為華僑華人及港澳臺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9.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防腐局並入監察部,成為監察部直屬國家局。
三。國務院辦公廳調整(國務院辦公廳取消)
1,國務院僑辦、港澳辦、臺辦合並為港澳臺僑和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2.國務院法制辦並入司法部。
3.國務院研究室規劃職能並入國家發展改革委,文件起草職能並入國務院辦公廳。
4.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和國家檔案局合並為國務院辦公廳。
四。國務院直屬機構調整。
1,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並入國家發改委。
2.新華社實行企業制度改革。
3.合並地震局和氣象局。地震與氣象研究中心的設立,定義為官辦科研機構。
4.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中國社會科學院不再作為事業單位,改為政府辦的科研機構。
5.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合並成立國家金融業監管局,成為國務院直屬機構之壹。
6、取消SERC,成立新的直屬國務院的國家能源監督管理機構。
7.將社會保障基金和自然基金企業化。
動詞 (verb的縮寫)國務院管理的國家局的調整。
1,將國家* *局劃歸司法部管理。
2.將國家糧食局劃歸農業部管理。
3.撤銷國家能源局。將能源發展規劃職能劃入環境和資源部,將能源價格監管職能劃入新組建的能源監督管理總局。
4.中國民用航空局改為國家民用航空局。
5.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劃入新成立的國務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6.將煤監局並入市場監管總局。
這樣,國務院將發生重大變化,新組成的國務院部門將由27個減少到18個,即:
1,外交部
2.國防部
3.國家發展和改革計劃委員會
4.國家民族和宗教事務委員會
5.社會工作部
6.教育和科學部
7.工業和信息化部
8.* *部
9.監察審計部
10,司法部
11,財政部
12,環境和資源部
13,國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14,交通運輸部
15,農業部
16,商務部
17,文化部
18,人口和衛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