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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海軍艦艇命名原則

根據《海軍艦艇命名條例》,中國海軍艦艇命名總的原則是:1、區別於國際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艦艇命名;2、區別於國內地方船名;3、條理性強,便於記憶;4、字音清楚,不易相互混淆;5、名稱響亮,有意義,能夠體現祖國的尊嚴,表現出中國的悠久歷史和文化;6、能夠經得起歷史的考驗,使用長久,在相當長時間內,能夠滿足裝備發展的需要。 另外,為區分各艦艇用途和職責,另規定核動力潛艇是以“長征”加序號命名;常規動力飛彈潛艇以“遠征”加序號命名;常規動力魚雷潛艇是以“長城”加序號命名;巡洋艦是以行政省(區)或詞組命名;驅逐艦、護衛艦是以大型與中型城市命名;反潛護衛艇(獵潛艇)以“火縣”命名;掃雷艦以“火州”命名;船塢登陸艦、戰車登陸艦以“火山”命名;步兵登陸艦以“火河”命名;輔助船艦以所在海區和性質的名稱(如南運、東拖、東油、北標、海撈)再加序號命名。 為了避免艦名出現重覆的現象,中國海軍艦名的命名是以地區來劃分。其中北海

艦隊轄區的艦名是以中國大陸東北、華北、西北等14個省市區(遼寧、吉林、黑龍江、河

南、河北、山東、山西、陜西、寧夏、甘肅、青海、內蒙、北京、天津)的地名來命名;東

海艦隊轄區的艦名則是以華東7個省市區及新疆自治區(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

湖北、上海、新疆)的地名來命名;而南海艦隊轄區的艦名是以華南、西南等9個省市區

(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重慶)的地名來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