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鑒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帶薪停工鑒定確認、護理等級鑒定、殘疾輔助器具鑒定等。鑒定結果直接決定工傷賠償結果。工傷認定程序如下:
1,申請工傷鑒定。
職工因工負傷、治療後致殘影響勞動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時間),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2、提交工傷認定材料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復印件;
(2)符合醫療機構病歷管理相關規定的有效診斷證明、檢查報告復印件或副本等完整病歷材料;
(3)受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3、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審核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齊全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資料齊全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鑒定,並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傷情復雜,涉及多個醫療衛生專業的,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4、專家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傷情從醫療衛生機構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及時將鑒定結論送達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工傷職工或者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