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解釋本條是關於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作出決定的程序以及對專利復審委員會決定的司法救濟規定。
1.根據本條第壹款的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處理專利無效宣告請求:
1.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應當及時審查。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專利無效宣告請求的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無效宣告請求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無效宣告請求是否陳述了無效宣告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格式不符合要求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要求請求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無效宣告請求視為未提出。未陳述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或者所陳述的理由不符合本法規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收到的無效宣告請求書副本和有關文件的副本發送給專利權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專利文件,但不得擴大原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專利權人未在指定期限內答辯的,不影響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審理。專利無效宣告請求的實質審查是指審查宣告專利無效的理由是否成立,即被請求無效的專利是否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授權條件,包括審查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是否符合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標準;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是否與申請日以前已經公開發表或者使用的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被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是否違法,是否違背公共道德,是否損害公眾利益;等壹下。專利復審委員會收到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後,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及時進行審查,以提高審查效率和質量,及時處理專利糾紛,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2.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依法進行審查後,應當及時作出決定。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經審查確認的,根據不同情況,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經審查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維持專利權。
3.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作出決定後,應當及時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並公告,向社會公布。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無效。
第二,該條第二款規定了當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決定不服的司法救濟程序。即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在收到決定通知後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以專利復審委員會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人民法院對案件的處理結果與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中的對方當事人有利害關系,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中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即無效宣告請求人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專利權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專利權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宣告專利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決定不服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當事人逾期不起訴的,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審查決定生效。
根據本次修改前專利法的規定,只有當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就發明專利無效宣告請求作出的復審決定不服,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救濟;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請求作出的復審決定為最終決定。如果當事人不服,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考慮到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與發明專利權壹樣,屬於當事人的民事權利,應當整體保護;當事人對專利管理部門設立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復審決定不服的,應當與發明專利壹樣享有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這也是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規定的原則。為此,本次修改刪除了原專利法中關於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請求作出的決定為最終決定的規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