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加工是指委托方提出產品設計方案,並享有該產品的全部知識產權。受托方只是簡單地生產和加工該產品,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該產品的知識產權或自行銷售委托方購買的剩余OEM產品。
綜上所述,至少也要反映代工廠的信息,記下代工廠的生產許可證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以下要求:
(壹)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
(2)用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制造商名稱和地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並相應地用中文標明;
需要讓消費者提前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提前向消費者提供相關信息;
(4)限制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明示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特點難以加貼標簽的裸裝產品,可以不加貼產品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