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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傷害和人身損害的區別

法律分析

人身傷害和人身損害都是法律中的壹種概念,具體的區別如下:1、人身損害主要是指人的身體受到的侵害,也包括由身體受到的侵害而導致的財產和人身方面的損失。多在民事案件中用到。2、人身傷害則主要是指人的人格和身份兩種權利受到的侵害,既包括身體上受到的不法侵權,也包括人格方面諸如名譽、榮辱、隱私、人身自由等等民事權利受到的侵犯,如譽傷害,隱私傷害,姓名傷害,自由傷害等等民事權利受到侵犯,多在刑事案件中用到。兩個名稱在實際運用中並沒有明確的條文規定的區分,只有在習慣用法上的區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設施、配備安保人員,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園期間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學校、幼兒園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發生人身傷害事故。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壹)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