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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是簡易程序的壹半收取嗎?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調解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受理費減半交納。”第十六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九十九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原告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原告無正當理由未按時足額繳納的,按撤訴處理,已收取的訴訟費減半退還。”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判決結案的,原告按照普通程序預交訴訟費的,訴訟費減半,壹次性收取;原告按照簡易程序預交訴訟費的,不減半收取訴訟費。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調解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原告按照普通程序預交訴訟費的,減半收取訴訟費壹倍;原告按照簡易程序預交訴訟費的,訴訟費減半,壹次性收取。

擴展數據: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勝訴方自願承擔。

部分勝訴或者部分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 * *當事人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各當事人與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各自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第二審人民法院變更第壹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壹審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按照《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辦法》第九條第(壹)項、第(二)項的規定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訴訟費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承擔;雙方當事人申請再審的,訴訟費用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承擔。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重新確定。

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

行政案件被告變更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法庭調查結束後,當事人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減少數額的案件受理費由變更訴訟請求的壹方承擔。

債務人對監督程序未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由債務人承擔。債務人對監督程序提出異議,導致監督程序終結的,申請費由申請人承擔;申請人單獨提起訴訟的,申請費可以包含在訴訟請求中。

公示催告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人民法院訴訟費繳納辦法》第十條第(壹)、(八)項規定的申請費,由被執行人承擔。

當事人在執行中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用的負擔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承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申請費可以包含在訴訟請求中。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確定《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的申請費的負擔。

參考資料:

簡易程序“減半”收取訴訟費的問題——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