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八條:中央財政應當在本級預算中設立中小企業科目,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中華人民***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九條: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通過資助、購買服務、獎勵等方式,重點用於支持中小企業公***服務體系和融資服務體系建設。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向小型微型企業傾斜,資金管理使用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實行預算績效管理。
《中華人民***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十條:國家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應當遵循政策性導向和市場化運作原則,主要用於引導和帶動社會資金支持初創期中小企業,促進創業創新。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設立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十壹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按照規定實行緩征、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措施,簡化稅收征管程序,減輕小型微型企業稅收負擔。
《中華人民***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十二條 國家對小型微型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減免等優惠政策,減輕小型微型企業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