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本市網約車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網約車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規定。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領導下具體負責實施網約車管理。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互聯網信息、人民銀行、稅務等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實施相關監督管理。第五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在本市有與註冊車輛數和駕駛員人數相適應的辦公場所和管理人員。
(三)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以及供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互聯網信息、稅務等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
(四)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五)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網約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和負責人的身份、資信證明文件復印件,經辦人授權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屬於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四)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報告復印件。
(六)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以上材料要求提交復印件的均需核驗原件。第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發放許可期限為四年的網約車經營許可證:經營範圍為“網絡預約出租客運”。第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證並向企業註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三十日內,還應當到廣東省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備案證明應當及時提交原許可機關歸檔。第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原許可機關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知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十日內將網約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第十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加入壹個網約車平臺公司並取得網約車運輸證。申請網約車運輸證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本市註冊登記的七座以下乘用車,初次註冊登記日期至申請之日不超過三年。
(二)排氣量不小於1.8L或1.4T,前後軸距不小於2700毫米;新能源汽車不受排量限制,前後軸距不小於2600毫米。
(三)安裝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四)通過營運車輛環保和安全性能檢測。
(五)車輛外觀顏色和標識不和巡遊出租汽車相同或者相近似,不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遊出租汽車服務設施設備。
車輛在同壹時間段內只能加入壹個網約車平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