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定科學統壹的審計收費標準。
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可以借鑒國際慣例,以審計工作時間為基礎制定全國統壹的審計收費標準,根據公司規模、銷售收入、財務狀況和行業內會計處理的復雜程度,提前預測工作量、不同級別審計師的人員配備需求和不同級別審計師的小時收費標準,從而確定最終的審計收費。這樣就可以解決收費標準不統壹,收費水平懸殊的問題。在此基礎上,收費標準的制定應能體現差異性。鑒於我國幅員遼闊,各地區經濟發展政策的差異,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存在壹定差異。因此,在統壹收費標準的前提下,還應體現合理的地區差價、質量差價和人員水平。積極借鑒國外審計計時制收費模式,在此基礎上制定各地區每工時審計收費的上下限。全國註冊會計師在審計時都要遵循這個標準,在標準的上下限內收費,並規定實際收費不得低於標準的下限。完善審計收費制度,制定合理、統壹、科學的審計收費標準,規範價格秩序,形成全行業有序競爭,對於防止我國會計師事務所低價搶業務的不正當競爭具有重要意義。
2.通過第三方的介入,改變目前的審計收費模式。
現行的審計收費模式是事務所直接向被審計單位收取費用,這就導致了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之間的財務依賴。為了增強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有必要改變現有的委托和支付方式。針對審計委托人與被審計單位合二為壹的現象,應建立獨立的第三方機構——審計委托代理機構。該機構必須是與雙方單位無直接或間接經濟關系的非營利性監管機構,以保證公平性,並由政府或行業監管的權威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或註冊會計師協會組織管理。加入這壹中立機構後,審計費用的支付過程中將加入獨立第三方的監督,有利於解決我國畸形的審計委托代理模式。
在行業主管部門和註冊會計師協會的監督下,審計中介機構可以組織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業務進行招標,變更審計付費方式,監督審計質量。首先,審計費用在審計開始前由被審計單位保管,可以改變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直接見面”的委托關系,切斷兩者之間的經濟利益談判關系,防止審計合謀,建立“企業(委托方)-審計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委托關系,改變審計支付方式,最大限度地切斷被審計單位與事務所的關系。接下來,審計機構負責聘請事務所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在這種新的審計關系框架下,構建了審計費用與審計質量高度相關的審計費用模型。審計業務完成後,審計機構將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質量進行評價。比如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完成後,審計機構可以隨機抽取壹部分審計業務檢查審計質量,由行業主管部門或註冊會計師協會對審計質量進行鑒定,再決定是否向會計師事務所支付預付的審計費用。對於嚴重失實的審計報告,可以拒付費用。這種新的審計收費模式可以防止會計師事務所為了生存和發展而屈從於客戶利益,大大增強註冊會計師執業的獨立性,有助於保證審計質量。
(2)提高審計費用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審計收費信息的公開披露有助於公眾監督事務所,減少審計收費環節中的不當行為,遏制利用價格進行的不正當競爭。我國現有的審計費用信息披露制度僅限於上市公司,且比較分散、粗糙,執行力度較弱。針對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現狀,應重新制定規定或修改原有規定,所披露的信息必須全面、客觀、清晰、真實。披露審計費用及相關信息是企業應盡的義務,任何企業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披露審計費用;明確規定其披露內容,對需要披露的審計費用設立明細賬戶,列出工作時間、差旅費、咨詢費等。分別是。企業必須全面、客觀、真實地披露審計費用發生重大變化的事項和事務所的變更情況,並對未按要求披露相關信息的企業進行相應處罰。此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業務和非審計業務的收費應分別披露,以避免對審計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信息披露可以采用指定網站或指定報紙的形式,要讓廣大信息使用者能夠接觸到,要實行公司披露的事務所確認制度。作為監管部門,各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應及時發現問題,加強對企業披露審計收費信息的檢查和監督,對無正當理由未按要求披露相關信息的企業和人員進行處罰,並在新聞媒體上公開曝光,建立行業誠信的社會監督機制,營造審計行業純凈的環境。
(3)嚴懲低價收費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會計師事務所為了招攬業務,降低審計費用或者給中介機構回扣,屬於不正當競爭。審計行業監管機構應從保證審計獨立性入手,明確規定除基於審計收費的審計收費外,不得有任何變相收費。對於不按標準收費、擅自降價、支付回扣等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會計師事務所,要嚴厲處罰,加大對不遵循職業道德超低價收費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處罰力度。除了給予經濟處罰和追究其行政責任外,必要時還應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責任,以起到警示作用。統壹審計收費標準出臺後,各地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監督事務所是否遵循最低價格標準,政府部門也應相應監督事務所的違法審計行為,加大對超低價格收費事務所的處罰力度,以保證審計收費標準的順利實施,控制不正當低價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