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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局的工作範圍

工業和信息化局的職責包括:

1,負責全市工業經濟日常運行調整,編制並組織實施近期工業運行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

2、制定全市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重大問題,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工作;

3、制定並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專項規劃,貫徹國家和省產業政策,制定地方優化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配套政策措施,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4.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協調減輕企業負擔;

5.組織制定全市工業企業技術進步的發展戰略、規劃和實施,編制並組織實施技術改造計劃,提出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的規模和方向,做好重大工業項目的監督和協調工作;

6、研究提出促進全市非公有制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的措施和辦法,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制定中小企業發展戰略,並組織實施;

7、負責工業節能,參與制定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行動計劃;

8、組織制定信息化發展戰略、專項規劃和相關政策,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推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絡的融合;

9、制定全市信息安全發展戰略,規劃、指導和協調信息安全體系建設,指導和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重要信息系統和基礎信息網絡的安全工作;

10,根據國家和省統壹規劃,統籌全市公共通信網、互聯網、廣播電視網等專用通信網的規劃和建設,促進網絡資源共享,依法監督管理信息服務市場;

11,負責促進軟件產業和信息服務業發展,組織制定軟件產業和信息服務業企業發展戰略、專項規劃及相關政策,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12,指導全市工業和信息領域人才開發與培養,開展人才智力對外合作與交流;

13,負責國有工業企業遺留問題的協調處理,負責市直工業企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做好企業信訪維穩工作;

14,負責全市墻體材料改革和新型墻體材料的推廣應用,編制和實施全市發展和推廣新型墻體材料以及限制生產和使用實心粘土磚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15,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

《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條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以采取書面檢查、現場檢查、抽樣檢查或者檢驗檢測等方式。行政許可機關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向被許可人詢問情況,要求被許可人提供有關材料並進入被許可人的機房等場所調查情況,被許可人應當予以配合。

行政許可實施機關依法檢查被許可人時,應當記錄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經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公眾有權查閱執法檢查記錄。

行政許可實施機關不得向被許可人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