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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如何規定總經理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命權限?

1.國有公司的總經理和高管是有行政級別的,屬於國家幹部。按照幹部任免原則任免,由主管部門任免。

2.非國有公司和獨資公司的總經理和高級管理人員由出資人(通常是出資人)任免。合營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壹般出資最多的人為董事長),由董事會任免。

3.公司的總經理和高級管理人員都是公司的高級職員和打工仔,都是由“老板”任命的。國企的“老板”是國家,所以由代表國家的主管部門任命。非國有公司的“老板”,獨資公司是出資人,合資公司是股東。個人獨資公司的出資人擁有公司的最高權力,有權任免公司各級管理人員。

合資公司的最高權力在於股東會,股東會選舉董事會,董事會代表股東行使“老板權”,公司總經理和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任免。

4.在公司中,出資比例就是表決權比例。所有出資均享有所有權利。出資萬分之壹有表決權,出資千分之壹有表決權,出資千分之壹有表決權,出資百分之壹有表決權。如果妳的出資額達到565,438+0%以上,基本可以擔任董事長,對總經理和高管的任命有很大的發言權,並最終行使決定權。

5.公司有很多種,根據公司的債務承擔可以分為兩類:有限責任公司和無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通常被稱為股份有限公司。無限責任公司的名稱有很多種,任何公司名稱中沒有“有限”二字的都是無限責任公司。

公司產權的歸屬也可以分為國有公司和非國有公司兩類。不同類型的公司產生不同的總經理和高管。

擴展數據

& lt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

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所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 * *同意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的經營範圍;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規定的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股東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全體股東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公司設立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出資的股東應當補足差額;公司成立時,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簽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壹)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

(三)出資證明書的編號。

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可以根據股東名冊行使權利。

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股東姓名;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三十三條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如果公司有合理理由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的目的不正當,可能損害公司的合法利益,

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要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檢查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檢查。

第三十四條股東應當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紅或者不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第二節織造機構

第三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七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八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選壹名董事主持會議。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

第四十壹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同意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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