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七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項目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已經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項目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申請施工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已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手續;
(二)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拆遷進度符合建設要求;
(4)施工企業已經確定;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築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當建築工程安全國家標準不能滿足保障施工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