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保護消費者利益,規範從業行為,促進珠寶玉石首飾行業電子商務朝著健康安全、規範有序、高效管理、誠信為本的方向發展,營造公平競爭的良好環境,建立規範高效的網絡銷售市場體系,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行業實際,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本公約所稱珠寶(鉆石)電子商務,是指利用移動通信、互聯網(含無線網絡)等技術服務設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珠寶(鉆石)產品網絡營銷和服務的行為(活動)。
第三條珠寶(鉆石)電子商務行業自律應當以守法、公平、誠信為基本原則。
第四條本公約是行業自律公約。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所有會員將自動加入本公約。建議全行業電子商務從業者(包括境外企業或組織)自願加入本公約。
第五條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是本公約的執行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公約。
第二章自律條款
第六條鼓勵和支持公平、公正、合法、有序的珠寶(鉆石)電子商務,反對不正當的行業競爭手段。
第七條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手段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珠寶(鉆石)電子商務從業人員應當自覺遵守珠寶行業發展和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推進電子商務誠信建設和職業道德建設。自覺履行珠寶行業自律義務;
2.禁止珠寶(鉆石)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互聯網或者其他媒體上發布下列信息:(1)商品和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引人誤解的消費陳述;(二)國家有關部門明令禁止生產和銷售的產品或者服務的供求信息;(三)冒用他人商標,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或者商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標誌等質量標誌;
1.從事網絡交易的企業必須提供和發布真實的企業信息,不得編造、編造企業名稱、經營地址和聯系方式,不得誇大註冊資本、經營範圍、經營規模和業務能力,不得編造、編造各種評價等級或與知名企業或機構合作;
3.在珠寶(鉆石)電子商務營銷過程中,要切實履行對消費者的承諾;營銷行為實現或者完成後,消費者應當主動告知交易信息和售後服務內容,主動接受咨詢、核實和投訴;
4.自覺規範珠寶(鉆石)電子商務商品的定價行為,禁止價格欺詐,不以低於成本定價、掠奪性定價、不公平聯合定價、價格欺詐等定價方式從事惡意競爭;
5.珠寶(鉆石)電商發布的信息或者服務,應當詳細載明商品的名稱、材質、評價因素、等級、價格等信息,使用的證書必須是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計量認證和授權鑒定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證書;
6.禁止以打折、優惠、團購等促銷方式為由拒絕為消費者開具發票;
7.應嚴格管理會員賬號和密碼,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會員信息和隱私;
8.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尊重競爭對手的人格和合法權益,禁止故意詆毀、貶低競爭對手企業和產品聲譽的行為,禁止盜用他人商標、專利和圖片、款式或樣式、產品系列名稱、個性化描述等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
9.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努力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和職業道德,維護行業技術和管理人才的正常流動秩序。聘用行業內其他單位人員為本單位服務時,不得侵犯原單位的知識產權,不得泄露其商業秘密。
第三章公約的實施
第九條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組織實施珠寶(鉆石)電子商務行業自律公約,監督檢查行業內企事業單位遵守本公約的情況。
第十條簽約單位應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標明“本網站由中國珠寶首飾行業協會監管”。其中,從事B2B、B2C、F2C珠寶電子商務並為中國珠寶首飾行業協會會員的珠寶(鉆石)電子商務經營者,還應當標註:本網站提供所售商品的正式發票。
第十壹條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接受行業和消費者對違反公約行為的投訴,並設立專門的投訴電話和網上投訴。投訴電話是010-58276084。網站:www.chinajeweler.com。
第十二條任何機構和個人均可向公約監督執行機構舉報違反自律公約的行為,公約執行機構有權進行調查和調解,維護行業團結,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公約監督執行機構也可以主動對公約成員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違反電子商務交易自律公約的,由公約監督實施機構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將予以通報曝光或移交相關主管部門查處。
第十四條中國珠寶首飾行業協會對本公約擁有最終解釋權。
第十五條本公約自2009年2月6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