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星辰都不是民法上的東西。民法中的物是指存在於人之外,能為人所支配,能滿足人的需要的物質實體或自然力。它是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之壹,實際上是財產。
日月星辰不能為人所支配,不能滿足人的某種社會需求,所以不能成為民法上的物。商標不是民法上的東西,因為它沒有客觀物質性,它是知識產權的客體,不是物權的客體。所以日月星辰和商標都不是民法上的東西。
民法中的物的概念
物質是指民事主體能夠實際支配或控制的具有壹定經濟價值的物質資料。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包括財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財產的流轉。民法上的財產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有形財產主要是指物。
民法上的東西只能存在於人之外,不能存在於人。民法上的東西,壹定是有吵,有價值,有用的。因為只有當它能滿足人們的生產或生活需要時,它才能歸主體所有,才能用於交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條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人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