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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級活動場所管理系統

村級組織活動場所使用管理辦法發布日期:2065438+2002年8月31 |瀏覽人數:1166 |返回上壹頁第壹條村級組織活動場所是村級組織和黨員群眾開展活動的主要陣地。加強村級組織活動場所的使用和管理,有利於發揮村級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鞏固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提高農村基層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鬥力,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第二條村級組織活動場所的使用和管理應當堅持綜合利用、規範管理、因地制宜、自我發展、服務群眾、註重效益的原則。要保證村級組織的正常工作,滿足黨員群眾開展活動的需要。

第三條村級崗位的使用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村級職務進行任何形式的違法活動。

第四條村級組織活動場所使用權屬於村集體,範圍主要包括: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及相關村級組織的辦公用房;村黨組織、村委會和相關村級組織開展各種活動;開展便民利民的法律活動或項目;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村級組織活動場所的性質和用途。

第五條村級組織場館應發揮以下五種作用。

(1)充分發揮黨員活動中心的作用。認真貫徹黨的從嚴治黨方針,充分利用村級組織活動場所,積極開展黨員經常性教育、黨員聯系服務群眾、黨員發展、黨員民主評議等黨內活動,切實加強對農村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嚴格黨的生活組織,不斷提高農村基層黨建工作經常化、制度化、規範化水平。

(二)充分發揮村民議事中心的作用。依法治村、村民自治,認真落實黨務公開、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和“壹事壹議”等制度,定期組織黨員參加村級組織民主座談會、民主議事會、民主決策會等活動,推進村級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努力實現全體村民對村級事務的廣泛參與和有效監督。

(3)充分發揮便民服務中心的作用。全面推進農村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努力使政府公共服務覆蓋到村。推行村幹部輪崗工作制,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涉農部門(單位)和鄉鎮站所在村級組織設立業務點和辦事機構,為農民提供生產信息、建房審批、戶籍管理、民政優撫、勞務輸出、司法調解、計劃生育、信用貸款、合作醫療等多種服務。,擴大服務半徑,方便群眾辦事。

(4)充分發揮教育培訓中心的作用。要依托村級組織的活動場所,采取開展農村黨員幹部現代遠程教育培訓活動、舉辦專題講座等措施,大力加強農村實用技能培訓和科技、文化、政策法規、市場經濟等知識培訓,努力培養和造就壹大批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新型農民,為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可靠的智力支持。

(5)充分發揮文化娛樂中心的作用。村級“兩委”班子負責人要經常在黨員中向群眾開放村級組織的活動場所。充分發揮共青團、婦聯、民兵等村級組織的作用,積極組織開展各種群眾喜聞樂見的文化體育活動,倡導健康向上的民風,不斷豐富農民的業余文化生活。

第六條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功能設施齊全”的原則和“壹室多用”的要求,合理設置會議室、村委會辦公室、衛生室、圖書館、遠程教育活動室、大學生村官辦公室、電教室、綜合辦公室和計劃生育服務室。

第七條完善配套設施,懸掛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牌匾,屋頂配備旗桿和懸掛黨旗,設置彩旗桿和懸掛彩旗。設置村務公示欄黑板報,建立村級組織基礎檔案和各類登記簿,配齊辦公室和會議室桌椅、文件櫃、床、農村黨員幹部現代遠程教育設備、擴音設備等辦公設備。配備鄉村圖書館,要有壹定數量的黨建、農村實用技術、科普等方面的報刊和書籍。應配備必要的取暖設施,如煤爐和水壺,以滿足冬季取暖需求。

第八條要修訂和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加強村級陣地資源的綜合利用,引導和組織群眾開展豐富多彩的活動,結合實際不斷完善村級陣地的相關設施,建立健全相關資料檔案並保持完整。

第九條村級組織的活動場所所有權屬於國家,產權由縣委組織部和鄉鎮人民政府監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占用、擅自改變使用性質或者出售、轉讓、抵債、抵押。村黨組織和村委會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將場地資產納入村級財務管理,確保賬目壹致、清晰。並且要明確專人監管,及時做好設施設備的維護。

第十條鄉鎮黨委、政府應當加強村級組織活動場所的物業管理,堅決防止村級組織活動場所的買賣和抵押。任何執法部門不得查封村級組織活動場所的財產或者以抵押債務進行處罰。

第十壹條在保證村級組織正常工作和黨員群眾正常活動的前提下,為增強村級組織的經濟實力和服務功能,解決村級組織活動場所建設和維護“沒錢辦事”和經費不足的問題,有條件的村可在村級組織活動場所適當引入經營服務項目(如便利店、小超市等), 個人開辦經營性服務,必須經村“兩委”聯席會議表決通過,並報鄉鎮黨委、政府批準。 村級組織要定期如實公開村級組織活動場所的收支賬目,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二條村幹部必須愛護公共設施設備,對違反規定使用或造成相關設施設備損壞或丟失的,鄉鎮黨委要追究使用者或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責任。

(壹)村級組織活動場所的財產包括活動場所土地證載明的全部場地、主要建築、圍欄及其他附屬工程,所有配發、捐贈或購買的遠程教育計算機配套設備、其他視聽設備、光盤、功放、話筒、音箱、桌凳、書籍、音像資料、各種制度卡、標牌及其他財產。

(二)村黨組織和村委會要建立健全村級組織設施設備移交制度。因變動或其他原因調整團隊和資產管理人員時,原管理負責人必須按照規定及時清點、移交相關設施、設備和現有財產清單、任期內損壞和賠償的財產清單以及其他檔案。

(三)村班子變動、資產管理人員變動時,鄉鎮領導要組織新的村級組織活動場所負責人,對活動場所內外所有設備資產進行壹次清查,重新建立財產登記簿,加蓋鄉鎮黨委印章,新負責人簽字蓋章後,分別在鄉鎮、村隊保管。鄉鎮黨委必須監督資產轉移的程序,防止集體資產流失。

(四)由鄉(鎮)黨委將場館的資產管理納入村幹部責任目標管理考核體系。

第十三條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必須加強村級組織活動場所的美化和綠化,制定相應的衛生管理制度和處罰措施,並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及時清理庭院,植樹造林,定期粉刷墻壁、門窗,維護維修,營造整潔衛生的環境。

第十四條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必須高度重視村級組織活動場所的安全工作,結合實際制定安全防範措施。根據有關要求和當地情況,制定和完善值班制度,按要求安排相關人員值班,遇有特殊情況及時向有關領導和上級部門報告,防止各類突發事件發生。同時,要經常對村幹部和村民進行安全、防火、防盜教育,不斷增強幹部群眾的安全意識。

第十五條鄉(鎮)、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工作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在村級組織活動場所管理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在場所使用中違反有關規定,造成資產損失、設備損壞丟失及惡劣影響和重大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責任,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舟曲縣委* * *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