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的旅遊景區,是指以遊覽參觀、休閑度假、康樂健身等活動為主要功能,具備相應旅遊服務設施並提供旅遊服務,有明確的經營管理者和地域範圍的獨立管理區。第三條 旅遊景區及相關旅遊資源的管理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合理開發、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註重保護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促進旅遊資源整合與集聚,體現地方特色。
本條例所稱的旅遊資源,是指自然界和人類社會凡能對旅遊者產生吸引力,可以為旅遊業開發利用,並可產生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各種事物和因素。第四條 市和縣(市)區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景區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
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同做好旅遊景區的相關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旅遊主管部門指導下做好本轄區內旅遊景區管理的有關工作。第五條 旅遊景區的建設與旅遊資源的保護應當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鼓勵境內外經濟組織及個人依法投資建設、經營旅遊景區。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六條 市和縣(市)區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資源進行普查和評價,建立旅遊資源檔案,並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實行分級保護制度,指導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第七條 市旅遊主管部門和規劃部門應當根據旅遊資源檔案組織編制本市旅遊發展規劃,縣(市)區旅遊主管部門和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市旅遊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旅遊發展規劃,在征求上壹級旅遊主管部門意見後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旅遊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城鄉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生態和環境保護規劃等區域性規劃和專業性規劃相協調。第八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遊景區項目儲備庫,分階段建設旅遊景區。對於旅遊發展規劃確定的旅遊景區建設項目,具備建設條件的,優先安排列入年度建設用地計劃。第九條 旅遊景區建設,應當符合旅遊發展規劃和相關保護規劃的要求,並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旅遊資源保護方案和建設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旅遊資源,體現地方特色。
利用優良級旅遊資源(指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劃分的三級至五級旅遊資源)建設旅遊景區應當編制旅遊景區規劃。旅遊景區規劃由旅遊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本條例所稱的旅遊景區規劃,是指為了保護、開發、利用和經營、管理某壹特定旅遊景區,使其發揮多種功能和作用而進行的各項旅遊要素的統籌部署和具體安排。第十條 建設單位編制旅遊景區建設方案,應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進行多方案比較和論證。
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核準旅遊景區建設項目時,應當書面征求同級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對備案的旅遊景區建設項目,應當書面告知旅遊主管部門。
旅遊景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建設程序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第十壹條 旅遊景區建設應當符合旅遊景區規劃或者建設方案確定的主體功能定位,並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落實環境與資源保護制度,與環境保護相關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旅遊景區建設涉及利用自然資源的,應當采取嚴格的保護措施,不得破壞景觀、汙染環境; 涉及利用歷史人文資源的,應當保持其原有的歷史風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遷移、拆除。
旅遊景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因旅遊景區建設對相關權利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第十二條 旅遊景區建設應當根據旅遊景區規劃或者建設方案確定的旅遊容量,配備必要的供水、排水、供電、遊客服務中心、停車場、環境衛生、通訊、醫療、無障礙設施等配套服務設施,設置遊覽標識、引導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