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中的開戶行及賬號由發票開具方按照購貨方的開戶行信息進行填寫,通常需要和被開具方聯系來取得相關信息。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對方單位的全稱,單位地址及電話,銀行基本戶賬號、開戶行,稅務登記號等,所以必須等對方在稅務局做相關信息的變更後再開具。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壹條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壹)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壹)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第二十壹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
(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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