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侵犯商業秘密的故意;
2、行為人客觀上具有盜竊、賄賂、欺詐、脅迫或者教唆、利誘等非法手段獲取商業秘密,或者披露、使用商業秘密的行為;
3、行為的結果,具有刑事處罰的必要性。
侵犯商業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1,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50萬元以上的;
2.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導致商業秘密權利人破產的;
4.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即由於行為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債權人的公司或者企業資不抵債,申請破產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等嚴重情形的。至於“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具體標準和情節,法律尚未詳細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需要根據具體案件進行綜合評價。
綜上所述,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以竊取、利誘、脅迫、泄露、擅自使用等非法手段侵犯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按照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9條
侵犯商業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入侵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
在前款所列行為中,明知是商業秘密而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理論。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的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