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民事訴訟,根據法院適用的不同審判程序,審判時間有如下不同:
1.如果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法院需要在三個月內結案,壹般在受理案件後壹個月左右開庭審理;
2.如果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需要在六個月內審理。壹般案件受理後兩個月左右會開庭審理。有涉及公告送達傳票的案件,需要等到公示期滿後才能審理。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壹般程序如下:
1、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裁定的,可以上訴,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2.被告提交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或者口頭告知。合議庭成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3.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
4.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應當根據情況分別處理:
(壹)當事人沒有爭議且符合監督程序要求的,可以轉入監督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應當及時調解解決;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
(4)如果需要開庭,應通過要求各方交換證據來澄清爭議的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