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描述,妳的朋友需要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
第壹,民事責任。作為公司員工,以公司名義辦理業務,與單位的關系是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關系。也就是在處理單子的時候,妳的朋友是公司的代理。但他的代理行為實際上損害了A公司的利益,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無論是否約定)。
如果構成違約,妳朋友應該按照當初與A公司約定的違約責任進行賠償。沒有約定的,需要按照A公司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第二,刑事責任。妳的朋友涉嫌偽造公司印章。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上述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應當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