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經營所得年報時間壹般是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
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
第三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直接向負責
其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五十七條 公司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二條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壹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