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交給債權人占有,並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法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和質押的區別是:1。抵押的標的物通常是不動產和特殊動產(車、船等。);質押物主要是動產。2.抵押登記後才生效,質押只需要占有。3.抵押僅具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質押中的質權人不僅控制質押,還體現了留置權效力。4.抵押權的實現主要是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而質押物多是直接出售。
另外,兩者的定義在我國擔保法中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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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和質押的區別
從本質上講,抵押和質押都屬於擔保方式,但兩者也有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轉讓給債權人占有,並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轉讓的動產為質權人。
細分的區別在於:
1.權利的不同性質:
抵押包括動產抵押、不動產抵押和權利抵押,受權利抵押標的物的限制。該權利的性質是附屬於土地所有權的使用權,是壹種不動產上的權利。
質押是將動產轉移給債權人占有,以維持占有為優先受償的擔保方式。設定質權不能與質權的性質相沖突。質押是在動產上設定的擔保物權,而不是在不動產上設定的擔保物權,所以設定質押的權利往往僅限於動產上的權利。
2.主題是不同的:
抵押的標的物通常是不動產和特殊動產(車、船等。);
質押物主要是動產。
3.生效條件有所不同:
抵押登記後才生效;
質押只是占有;不需要註冊,從交付開始生效。
4.保障效果不同:
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
在質押中,質權人不僅控制質押物,還體現了留置權的效力。
5.實現權利的不同方式:
抵押權的實現主要是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
質押多是直接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