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2、故意犯罪或拒捕;
3、毆鬥、醉酒、自殺、故意自傷及服用、吸食、註射毒品;
4、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而導致的意外;
5、酒後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6、流產、分娩;
7、因整容手術或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的醫療事故;
8、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註射藥物。
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註意的提示,並對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賠償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也應當在三十日內做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除外。若保險公司對於保障範圍內發生的意外事故拒絕賠償,則可以通過壹些方式投訴保險公司;來維護被保人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