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函都以文件形式下發,公告不用文件形式下發。
通知,是運用廣泛的知照性公文。用來發布法規、規章,轉發上級機關、同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要求下級機關辦理某項事務等。
公告,是指政府、團體對重大事件當眾正式公布或者公開宣告,宣布。
決定是“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的公文。
函是指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時所使用的公文。
擴展資料:
壹、通知:
根據適用範圍的不同,可以分為六大類:
1、發布性通知:用於發布行政規章制度及黨內規章制度。
2、批轉性通知:用於上級機關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給所屬人員,讓他們周知或執行。
3、轉發性通知:用於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的機關的公文給所屬人員,讓他們周知或執行。
4、指示性通知:用於上級機關指示下級機關如何開展工作。
5、任免性通知:用於任免和聘用幹部。
6、事務性通知:用於處理日常工作中帶事務性的事情,常把有關信息或要求用通知的形式傳達給有關機構或群眾。
二、公告:
重要事項公告
凡是用來宣布有關國家的政治、經濟、軍事、科技、教育、人事、外交等方面需要告知全民的重要事項的,都屬此類公告。常見的有國家重要領導崗位的變動,領導人的出訪或其他重大活動,重要科技成果的公布,重要軍事行動等等。
法定事項公告
依照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壹些重要事情和主要環節必須以公告的方式向全民公布。例如《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應當作出審定,予以公告。”
專業性公告
有壹類公告是屬於專業性的或向特定對象發布的,如經濟上的招標公告,按專利法規定公布申請專利的公告;也有按國家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遞交訴訟文書無法送本人或代收人時,可以發布公告間接送達,是向特定對象發布的,這些都不屬行政機關公文。
三、決定:
按照具體用途和內容的不同,可將決定分為以下四類。
(1)法規性決定。用於發布權力機關制定、修訂或試行的法律文件以及由政府部門制定的行政法規,如《X X 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規定>的決定》。
(2)指揮性決定。用於對某個問題、某種事項、某種行動進行決策性的指揮部署,如《X X 市政府關於加快全市工業發展的決定》。
(3)獎懲性決定。用於表彰或處分有關的單位或個人,如《關於表彰2009年度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決定》。
(4)變更性決定。用於變更機構人事安排或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如《國務院關於撤銷X X 同誌X X 省省長職務的決定》。
函可以從不同角度分類:
(壹)按性質分,可以分為公函和便函兩種。公函用於機關單位正式的公務活動往來;便函則用於日常事務性工作的處理。便函不屬於正式公文,沒有公文格式要求,甚至可以不要標題,不用發文字號,只需要在尾部署上機關單位名稱、成文時間並加蓋公章即可。
(二)按發文目的分。函可以分為發函和復函兩種。發函即主動提出了公事事項所發出的函。復函則是為回復對方所發出的函。
(三)另外,從內容和用途上,還可以分為商洽事宜函,通知事宜函,催辦事宜函,邀請函、請示答復事宜函,轉辦函,催辦函,報送材料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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