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構成盜竊罪,被人民法院處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分子,是不能消除案底,即犯罪記錄的,該記錄應當永久保存以供查閱。《刑法》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壹,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壹)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諒解的;(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