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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關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條件

根據《韶關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實施細則》規定,申請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韶關市區域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納稅。已建立企業技術中心並正常運作壹年以上。

(二)有較強的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在行業內具有較大的競爭優勢。

(三)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運作管理規範,發展規劃和發展目標明確,與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了穩定的合作渠道。

(四)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知名品牌,研究開發與創新水平在行業內具有壹定領先優勢。

(五)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以及壹定規模的技術人才隊伍,在行業內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

(六)企業兩年內(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當年申請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兩年)未發生下列情況:

1.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2.由於企業技術或管理原因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環境安全事故的。

(七)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按行業系數折算後)、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等4項指標不低於限定性指標的最低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