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中,“情節嚴重”是犯罪的重要要件。行為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但是對於“情節嚴重”的要求,並沒有統壹的標準。對於情節嚴重的判定,應以客觀危害為主,主觀惡性為輔,從獲利數額、獲取信息的人次、信息使用、對被害人的影響等方面綜合認定。首先是利潤的多少。縱觀刑法中涉及犯罪所得的犯罪,個人犯罪所得數額在1000元以上,而單位犯罪所得數額是個人犯罪所得數額的5倍。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犯罪所得的數額越來越高。因此,筆者認為個人非法獲利1000元以上,單位非法獲利5000元以上,構成嚴重的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第二是獲得信息的人數。多次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構成情節嚴重。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中,多次壹般指三次以上。因此,壹年內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三次以上,或者因非法獲取個人信息受到行政處罰兩次以上,仍實施該行為的,構成情節嚴重。第三是信息的利用。行為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進行違法活動或者將獲取的個人信息用於違法活動,情節嚴重的。第四是對受害人的影響。公民個人信息的泄露壹般會對公民的個人財產和人身造成不利影響,包括垃圾短信、電話騷擾甚至敲詐勒索。筆者認為,給公民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嚴重影響公民正常生活甚至造成精神傷害的,情節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