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的認定有兩個核心要件,壹是行為人能夠接觸到作品,二是對作品的非法使用。
剛剛上映的影視作品,顯然是大眾可以接觸到的,敘述者當然也可以接觸到。重點是使用是否違法。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除了少數合理使用和法律許可的情況外,任何未經作者授權的行為都屬於非法使用。這些例外大多要求作品已經發表,用於個人學習和研究,或用於公共利益。
因此,如果解說詞是指影視作品的視頻片段、劇本臺詞、音頻配樂等作品,且不屬於上述法定例外情形,則極有可能構成侵權,必須依法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的責任。
總結如下:
此外,如果評論內容中含有侮辱、誹謗影視作品或演員的非個人化的不實言論,且傳播範圍較廣,還可能引發侵犯名譽權、肖像權的索賠。
順便說壹下,如果評論本身符合作品要求,就構成新作品,受著作權保護。但這並不妨礙上述對原作構成侵權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