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應當是股東會,即全體股東會議。重要事項應由本次會議審議通過,壹般日常管理事項可由經理辦公會議決定。
也可以由總經理決定。壹些重要事項,即關系到公司生存和發展的重大事件,應由董事會決定,再由股東大會決定。
還有監事會監督公司的日常管理,監督經理、董事、董事長等人員的履職情況。
擴展數據:
特性
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company)是我國企業實行公司制最重要的組織形式,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
它的優點是設立程序比較簡單,不需要發布公告或賬號。特別是公司資產負債表壹般不公開,公司內部機構靈活。
其缺點是由於不能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的範圍和規模普遍較小,難以滿足大規模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
因此,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的形式壹般適用於中小型非股份制公司。
對於創業來說,有限責任公司更適合創業,大部分投融資方案和VIE結構都是基於有限責任公司設計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有限責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