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基層法院管轄的案件
(壹)基層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
1,普通民事、經濟糾紛,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不服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
3.上級法院依法指定或者移送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
(二)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3)支付令案件。
(4)宣傳督促案例。
(五)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企業、公司破產案件。
二。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
(1)中級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和經濟糾紛:
1.爭議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8000萬元的涉外、涉港澳臺民事案件;
2.爭議金額500萬元以上不滿6543.8+0億元的不動產案件;
3.爭議金額在250萬元以上不滿6543.8+0億元的其他民事案件;
4.爭議金額500萬元以上不滿8000萬元的涉外、涉港澳臺經濟糾紛;
5.爭議金額在500萬元以上不滿6543.8+0億元的其他經濟糾紛案件;
6、不服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
7.上級法院依法指定或者移送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
第二,人民法院的組織制度
根據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法院的組織體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組成。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國最高審判機關,依法行使國家最高司法權,同時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設立巡回法庭,依法審理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案件。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決和裁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
(2)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分為三個層次:
①高級人民法院。
包括省級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和市級高級人民法院。
②中級人民法院。
包括省、自治區中級人民法院;
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
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省、自治區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
③基層人民法院。
包括縣、自治縣人民法院;
不設區的市人民法院;
市轄區人民法院。
(三)專門人民法院。
專門人民法院是設立在特定部門或者針對特定案件的審判機關,專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是特定案件。
目前,我國設立的專門人民法院主要有軍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等。
專門人事法院的設立、組織、職權和法官的任免由NPC常務委員會規定。軍事法院是設在軍隊的審判機關,分為高級、中級、基層三個級別。
海事法院是設在某沿海、沿江港口城市審理海事、海商案件的審判機關,審級相當於中級人民法院。其審判工作受當地高級人民法院監督,當事人不服海事法院判決或裁定的上訴案件由當地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壹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刑事案件:
(壹)危害國家安全和恐怖活動的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壹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二十三條中級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區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中級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