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漫長的傳統社會中,中華文明形成了獨特的治理模式。殿內的皇帝官僚士大夫和殿外的鄉紳儒生形成了相對穩定的聯盟。作為社會治理的主體,他們以儒家思想為主要的知識背景、思維方式和價值準則,在處理各種政治、行政和司法事務中逐漸形成了相對固定的行動模式。雖然當時的法律在社會治理中也起著重要的作用,這是統治者不能隨意違背的重要準則,但在實踐中,往往需要統治者根據儒家思想體系的原則作出即興決策和自由裁量的決定,因為法律很難規範各種具體事務,各級各部門官員的主觀意誌往往成為行政和司法決策的決定性力量。
新中國成立後,由於相關法律制度的缺失,在相當長的壹段時期內,各級黨政機關都是依靠“紅頭文件”來指導和規範自己的工作。因為這些“紅頭文件”只能對各級黨政機關在某些問題上給予原則性的指示,其規範類型類似於法律原則,遠不具備法律規則所特有的具體而輕微的規範效力。所以實際上他們還是給了各級黨政機關更廣泛的自由裁量權。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立法進程突飛猛進,包括行政法規在內的各種法律規範逐步建立和完善。然而,由於改革本身的創新性和革命性,它在許多情況下不可避免地會超越現有法律規範的界限。此外,各級黨政機關在推進地方經濟建設的過程中,為了節約成本、提高效率,很少考慮現有的法律規定,往往選擇法律之外的解決方式,有時甚至不惜通過法外交易解決矛盾,以達到廉價的穩定。
從本質上講,上述治理在中國仍然具有明顯的儒家人治特征。雖然在某些時候或某些具體情況下,可能達到節約行政成本、提高決策和執行效率的效果,但從整體上看,它是導致全國政策多元、政令不壹、司法不公、地方保護主義盛行、矛盾集中、群體性事件頻發的重要癥結。因此,大力推進“依法治國”,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全民守法,最終將完成上述人治治理模式的革命,構建以法律為基本準則的現代治理模式,大幅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社會治理效率。
構建依法治國、社會治理的法治模式,需要壹個相對完備的法律體系。這壹法律制度的目的不是“統治”或“維護穩定”,而是突出“權利、機會和規則的公平”,是“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基本政治權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的經濟、文化和社會權利的實現”。必須突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最高立法機關的立法主導地位,杜絕政府及其部門越權立法的現象,建立行政機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指導下起草行政法規的運行機制,完善公眾參與的相關立法程序,實現民主立法和科學立法。
客觀地說,經過30多年的立法工作,當今中國依法治國的最大障礙不是法制缺失,而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執法不公,進而導致執法環境不斷惡化。當然,壹些地方的黨政機關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也有壹些客觀原因。近年來,地方政府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壓力越來越大。地方政府為了快速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提高各項經濟指標,在很多項目開發中往往采取先建設後報批的做法,這顯然違反了國務院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這不僅導致很多項目在建設初期缺乏法律依據,處於違法狀態,也導致地方政府站得直、執法嚴,依法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利,不得不鬧。最近發生在雲南晉寧縣晉城鎮富友村的血案就是壹個典型案例。
公報要求各級黨政機關對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建立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的“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這意味著,在行政決策過程中,各級黨政機關不僅要考慮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還要註重其合法性。他們不能再以時間緊、任務急為由,為各種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項目、工程、任務大開方便之門。這也意味著在任何行政工作中,首先必須維護和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法規。通過政府的守法,保證決策的合法性,保證執行的嚴格性和有效性。
無論是保證行政決策的合法性,還是保證行政決策的執行力,都必須建立在明確各級黨政機關,尤其是各職能部門乃至相關崗位的責任邊界的基礎上。長期以來,我國黨政機關存在機構設置隨意、科學性不足、各職能部門權責邊界模糊、崗位職責模糊等壹系列問題,客觀上造成決策缺乏合法性、執行潛規則盛行,甚至出現推諉扯皮、效率低下的現象。公報要求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格、公開公正、廉潔高效、遵紀守法的法治政府”,其中權責法定、廉潔守法不僅新穎,而且是實施依法治國的關鍵環節。
司法是確保社會公正的最後壹道防線,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司法權的獨立行使。公報將司法公正視為法治社會的“生命線”,這是基於對實現社會公正途徑的深刻理解。在當今中國,因司法不公引發的上訪和群體性事件逐年增多,並逐漸成為威脅社會穩定的最重要誘因之壹。司法不公的原因是復雜的,不能壹概而論。然而,冤假錯案的頻繁發生,主要是由於領導幹部以權代法、越權幹預司法、地方司法機關為地方利益考慮違法裁判、司法機關受制於地方政府、司法工作人員政治業務素質低下等原因造成的。公報要求建立和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制度,建立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通報問責制度,推進審判與執行權分離試點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設立跨行政區域人民法院和檢察院等。,這些無疑都是很有針對性的措施。
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必須培育深厚的法治文化。由於長期人治傳統的影響,我國法治文化薄弱,表現為憲法和法律在社會上難以得到應有的尊重,大多數人習慣於按習俗或潛規則處理各種事務。建設法治文化,就是要使憲法和法律規範成為全社會的共同信仰,成為調節大多數社會關系的基本規範,成為判斷是非的基本價值維度,成為指導執政黨、各級政府、各類社會組織和公民行為的“文化指令”。公報特別強調了社會自治的重要性,建立社會和公民利益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建立司法救濟制度,暢通群眾利益協調和權益維護渠道,對培育公民普遍守法守法的法治文化具有重要意義。
結合近年來司法系統正在推進的去行政化改革,公報還對提高司法從業人員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的相關制度保障作出了重要規定。限於篇幅,本文不贅述。可以想象,隨著時間的推移,本次全會提出的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的思路將作為漸進式的制度創新逐步落實,引發新壹輪的制度改革浪潮,中國將逐步向全會提出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靠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