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顯示存續,是代表公司正常運營中。經營狀態壹般分為八種,存續、在業、吊銷、註銷、遷入、遷出、停業、清算。營業執照顯示存續,是代表公司正常運營中。
經營狀態壹般分為八種:存續、在業、吊銷、註銷、遷入、遷出、停業、清算。
(1)經營狀態存續是指:企業依法存在並繼續正常運營。也被稱作開業、正常、登記。
(2)經營狀態在業是指:企業正常開工生產,新建企業包括部分投產或試營業。因不同省份可能有細微的區別:壹般在營、正常、經營、在營在冊、有效、在業在冊也是在業的意思。
(3)經營狀態吊銷;未註銷是指:吊銷企業營業執照,是工商局對違法企業作出的行政處罰。企業被吊銷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結束並辦理工商註銷登記後,該企業法人才歸於消滅。
(4)經營狀態註銷是指:企業已不復存在,喪失法人資格。
(5)經營狀態遷出是指:企業登記主管機關的變更,遷離某主管機關。
(6)經營狀態遷入是指:企業登記主管機關的變更,遷入某主管機關。
(7)經營狀態停業是指:由某種原因,企業在期末處於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待條件改變後仍恢復生產。
(8)經營狀態清算是指:按章程規定解散以及由於破產、被吊銷等其他原因宣布終止經營後,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並進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和分配剩余財產的經濟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