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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供水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供水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提高供水質量,維護用戶和供水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江蘇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供水、用水及其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三條供水管理應當遵循統壹規劃、保障安全、優質供水、節約用水的原則,實現城鄉供水管網、水質、服務壹致。第四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供水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供水政府責任制,統籌安排專項資金,加強水源保護和公共供水設施建設與改造,推進實施優質供水和相鄰地區聯網供水。第五條市、縣級市(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水用水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衛生、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供水用水相關工作。第六條在供水工作中,應當加強供水節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提高區域化、模塊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第七條鼓勵成立供水行業協會,完善行業自律體系,依法開展活動,發揮服務、指導和協調作用,促進供水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市、縣級市(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壹級供水專項規劃、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水資源綜合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組織編制供水專項規劃,經上壹級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論證後組織實施。

供水專項規劃應明確尾礦處置方案。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等部門,統籌推進尾礦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引導供水企業規範處置尾礦。第九條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應急供水能力建設,編制相鄰供水區域出廠水互聯互通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互聯方案應明確管道建設、維護費用和組織調度。第十條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供水專項規劃和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結合供水設施評價,制定供水設施建設和改造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供水企業應當定期對供水設施運行情況進行評估,提出供水設施更新改造計劃,並報送同級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第十壹條供水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應當按照供水專項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進行。

新建、改建、擴建水廠應當同步建設深度處理工藝設施,並按照規定保證正常運行。第十二條自建供水設施與公共供水管道連接的室外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其設計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通過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技術審查。工程竣工後,供水企業可參與驗收,並認定合格後,方可與公共供水管網連接。供水企業發現不合格的,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理由。第十三條新建住宅供水設施應當按照壹戶壹表、壹水表的要求設計和建設。

已建成的居民供水設施不符合前款要求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改造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商住兩用建築的住宅主給水管道應分開設置。第十四條住宅室外供水設施應當安裝防凍、保溫等安全防護設施。新建住宅樓由建設單位負責,已建住宅樓由供水企業負責。供水企業負責防凍、保溫等安全防護設施的維護和更新。第十五條使用公共供水作為生產用水或者消防用水的單位,應當在其內部用水管道與公共供水管網的連接處安裝防回流裝置,並負責維護和更新。

回流防止器應安裝在住宅區內部消防管道與公共給水管網的連接處。新建住宅區由建設單位負責,已建住宅區由供水企業負責。供水企業負責回流防止器的維護和更新。

直接從地表(地下)取水或者取用再生水用於生產或者消防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與公共供水管網連接。

禁止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應當將其生產用水管網與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第十六條鼓勵學校、圖書館、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建設管道直飲水設施。

引導供水企業和社會資本在居民區、旅遊景區(點)和星級酒店等公共場所建設管道直飲水設施。

從事管道直飲水供應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