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住證,這個詞最早出現在深圳市,暫住證的出現讓初到新市區的外來人口擁有了暫時居住的權利和壹個身份,這個詞語本身蘊涵著生活的不安定性。此後暫住證制度便在國內流傳開來,暫住證是特定時期的人口管理方式,當下中國有不少地區已經取消了暫住證,改為用居住證代替。中國“打工博物館”的第壹件展品就是暫住證。
需要辦理暫住證的情況:
1、單位招用暫住人員並提供住宿(需要由用人單位申報辦理);
2、租賃房屋居住的暫住人員(需要由房屋出租人辦理);
3、個體工商戶招用暫住人員並提供住宿(需要由雇主申報辦理);
4、其他暫住人員(需要由本人申報辦理)。
外地人員在《暫住證》有效期內變更暫住地址的,應持《暫住證》,房(戶)主戶口簿或身份證(復印件即可),證件地址與南通暫住人口實際居住地址不壹致的,房(戶)主應註明辦證人實際居住的詳細地址,向新暫住地的派出所辦理遷入登記。《暫住證》有效期為壹年,作廢。《暫住證》有效期滿後仍需南通暫住本市的外地人員,應在期滿前10日內到暫住地派出所重新辦理《暫住證》。
外地人員持有效期限不滿壹年的《暫住證》,有效期滿後,需要在有效期內延期的,可以申請延期登記。外地人員離開南通本市,應向暫住地的派出所辦理註銷登記,並將《暫住證》交回派出所。外地人員遺失《暫住證》的,應及時向南通暫住地公安機關報告,並按規定重新補辦。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