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5號,1999年7月16號)第六條規定:
擬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擬在預防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該向該機構的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擬在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的醫療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核發該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2、辦理變更註冊需準備的材料:
第十六條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等註冊事項的,應當到註冊主管部門辦理變更註冊手續,並提交:
1)《醫師變更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
2)《醫師資格證書》
3)《醫師執業證書》
4)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