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南京市人才安居辦法》
第二條 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財政資金或提供優惠政策,為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所需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動。
第三條 人才安居的適用對象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在《南京市人才安居辦法適用企業範圍》中在崗在職人員。
(二)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辦法適用對象(目錄)》中的A、B、C、D、E、F類人才的認定條件。
(三)本市戶籍,且住房未達本辦法確定的安居標準或非本市戶籍、在寧無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內無住房登記信息和房屋交易記錄。
法律依據:
《南京市人才安居辦法》
第二條 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財政資金或提供優惠政策,為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所需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動。
第三條 人才安居的適用對象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在《南京市人才安居辦法適用企業範圍》中在崗在職人員。
(二)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辦法適用對象(目錄)》中的A、B、C、D、E、F類人才的認定條件。
(三)本市戶籍,且住房未達本辦法確定的安居標準或非本市戶籍、在寧無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內無住房登記信息和房屋交易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