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會撫養費,是指為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政府的公***社會事業投入的經費,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費用。社會撫養費屬於行政性收費,具有補償性和強制性的特點。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七條
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第壹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二、壹般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是什麽
1、符合再生育壹個子女的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會撫養費後補辦生育證;
2、符合法定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證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齡生育第壹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養子女條件,但沒有辦理收養證的,動員其依法辦理收養證,拒絕辦理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養子女條件收養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三倍征收;
6、違法多生育壹個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
7、違法多生育壹個子女或非法收養壹個子女後,再繼續違法多生育或多收養的,每再多生育或再收養壹個子女,按違法多生育壹個子女的征收標準依次增加三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