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策常見問答(就業工作)00511815500020020100008。
第壹個問題,企業如何為員工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答:根據《就業促進法》、《山東省就業促進條例》和《青島市就業失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攜帶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招聘人員登記表和招聘人員花名冊。
第二個問題,用人單位如何為員工補辦就業登記手續?
答: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後三十日內未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應當到就業服務機構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用人單位在辦理就業登記手續時,應當持本單位書面申請、本單位有效資質證明、勞動合同、招聘人員登記表、招聘人員花名冊、被招聘人員身份證或者戶籍證明、完成就業登記期限的工資證明原件或者人民法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勞動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若勞動者在重新登記期間已領取失業救濟金或與其他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不能重新辦理就業登記手續。